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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慈善义工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3/29 00:00:00

南昌慈善义工协会章程

2019年3月16日南昌慈善义工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南昌慈善义工协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NanChang Charity Volunteer Association ,缩写NC CV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志愿、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并经市民政部登记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独立法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民为本,奉献爱心,全方位服务社会,传播慈善文明。本会倡导参与、互助、奉献、友爱、文明、进步”的慈善义工精神。
    第四条    南昌市民政局是本会的主管单位,南昌市民政局是本会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会地址是南昌市象山北路129号,主要活动地域为南昌市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业务范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政府统筹开发和整合优化全市慈善义工工作资源;

(二)统一制定慈善义工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三)招募、培训和表彰慈善义工;
(四)组织、推广慈善义工工作;
(五)拓展慈善义工服务领域,加强慈善义工工作研究;
(六)开展国内外慈善义工工作交流与合作;

(七)配合南昌慈善总会开展社会救助服务和社会捐赠接收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员。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品行优良,社会责任心强,自愿无偿从事慈善义工服务工作:

(二) 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符合从事的慈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

务资格。
团体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民政部登记或备案的团体;
(二)承诺遵守本会章程
第八条  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或通过网上报名,并如实填写慈善义

协会会员登记表;
(二)本会秘书处进行资料审核、研究、批准;
(三)经本会进行入会培训后发给慈善义工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开展的慈善义工服务活动;
(三)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有权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五)有困难时优先得到慈善义工服务;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共同完成本会的工作任务,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服务期间,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报酬;不得向服务对

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不得以慈善义工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慈善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三)如实反映服务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家庭隐私予以保密

(四)本会同意,参与社会募捐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单独组织社会募捐活动;
    (五)团体会员应每年向本会报告工作;
    (六)维护本会声誉,传播慈善文化,加强团结互助,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   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年内不参加慈善义工服务活动的,视为自退会,其会员证公告作废。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况经协,取消其会员资格,其会员证公告作废。两至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由会员推举产生,总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不超过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

算方案,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制定本会工作制度;

(四)聘请名(荣)誉会长、顾问;

(五)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

(六)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七)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八)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

书面或委托形式。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任期,可以连选连任。当选为理事

的团体会员,由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出任理事。因工作变动,可由继任

导担任。

第二十  理事会闭会期间,实行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

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   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件:

(一) 坚持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

(二) 有较强社会责任感;
(四)不超过七十周岁的非在职公务人员,身体健康,胜任本会工

作。

第二十  会长由南昌慈善总会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总会同意。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会长职权是: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内设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及完成任务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同意

(四)协助会长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   经费来源:
    ()政府财政扶持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创投项目资金支持;
    (三)上级慈善组织资助;
    (四)接收定向社会捐赠和定向社会救助;
    (五)联合企业义卖、义演等公益活动收入;
    (六)会员自愿资助;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十九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南昌市民政局的审计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布。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19316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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